参考看质检总局关于修订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
起重机械的定义:
起重机械,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,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.5t的升降机;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(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·m的塔式起重机,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/h的装卸桥),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;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。
根据以上定义,悬臂吊,手推龙门架,KBK轨道起重机,刚性轨道起重机,铝轨道起重机,3t以下电动单梁起重机、3t以下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、3t以下防爆梁式起重机、钢丝绳电动葫芦、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等,就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。
具体参考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规定,质检总局修订了《特种设备目录》,经国务院批准,现予以公布施行。同时,《关于公布<特种设备目录>的通知》(国质检锅〔2004〕31号)和《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》(国质检特〔2010〕22号)予以废止。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。官方网址:http://www.aqsiq.gov.cn/xxgk_13386/zxxxgk/201411/t20141103_426511.htm
综上所述:悬臂吊已经不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了